(可按這裏收看整個會見傳媒的手語翻譯短片。) 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今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歡迎及感謝,並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 李家超發表聲明指,早前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1條提出的要求向中央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決定,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就有關條文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說明以下幾點: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決定。 (二)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李家超會見傳媒時表示,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其一,香港國安委就「不具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 其二,香港國安委會積極履行《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